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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5-01-27来源:管理办作者:秩名审核人:编辑:阅读:44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为统筹做好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理顺工作机制,经与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商定,现就调整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1、从2015年1月起,2011—2013级博士生、2014级及以后入学研究生的奖助学金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按月发放给学生、导师承担部分由导师负责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发放给学生。其中,学校根据规定所承担的相关学科研究生的导师助研津贴部分,由学校发放给学生。
 
    2、调整2014级及以后入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办法为:

类别 学校发放标准 导师发放标准 发放办法
硕士生 0.6万元/学年 ≥0.2万元/学年 1.学校发放部分:
(1)硕士、博士每学年均按12个月发放,其中三年级硕士按6个月发放;
(2)硕士每生每月发放500元;
(3)博士每学年的2月、8月各发放1000元,其余每月发放1800元。
2.导师发放部分:
由导师根据学校规定的标准自主按期发放。
博士生 2万元/学年 ≥0.6万元/学年
    3、2012—2013级硕士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不变。
    二、导师承担部分发放办法
    1、导师承担部分统一称为助研津贴。助研津贴原则上由导师按月发放给学生,导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学年发放总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导师可根据科研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自主增发各类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2、导师每次发放助研津贴时,应将实际发放情况造册(包括学生姓名、学号、银行卡号、发放金额),在学院负责研究生奖助的工作人员处备案后,直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3、导师因经费原因暂时无法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助研津贴的,可提出书面说明,申请由学校代为发放,并及时主动结清。导师的书面申请递交给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奖助的工作人员,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应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研究生教务员或辅导员)负责研究生的奖助工作,将工作人员名单和办公电话向师生公布,并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1月30日前)。
    2、专职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导师做好助研津贴的发放工作。要及时做好导师助研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汇总、备案和核查工作,以及导师申请由学校暂为代发助研津贴的汇总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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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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